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查封施工现场的,可以采取粘贴封条、砌筑围墙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其他必要措施,将违法建设的施工现场(包括违法施工的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封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封、动用。查封施工现场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