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有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应当责令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改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