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