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未依法制止,或者未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未依法制止,或者未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