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自治区农垦主管部门及其建设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垦管区各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