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条有效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的,应当纳入所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有关规划许可。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