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九条有效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个人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二)在依法批准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要求;(三)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