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二十一条有效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形式,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城乡规划审批前,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实行政府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审查制度。城乡规划未经公示、依法征求意见和召开政府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审查的,不得批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