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二十条有效南宁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自治区直属机关等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