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城乡规划实施依法实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许可制度。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