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苗管理的具体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林木种苗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