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二条已废止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繁殖材料或者种植材料,包括林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