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林木种苗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

(四)负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行为;

(五)负责林木种质资源及林木新品种的管理,组织、指导林木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审定、登记、开发和林木良种的繁育、推广工作;

(六)组织落实救灾备荒林木种苗贮备任务;

(七)负责林木种苗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技术人员、种苗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及技术交流;

(八)负责有关林木种苗管理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