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等支撑体系建设资金的投入;对上级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监督,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治资金。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