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领导人和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