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林业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