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管理。按照森林的主要用途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