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在封山育林、封山护林区和封山育林、封山护林期内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移植树木、挖石、取土,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令违法责任人赔偿损失,补种毁林株数三倍以下的树木,可处以毁坏树木价值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