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植树造林第二十七条有效实行造林检查验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组织对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核实造林面积和成活率。植树造林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本年度造林面积。经补植成活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的,可以计入下年度造林面积。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