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植树造林第二十六条有效具备封山育林条件的林地可以封山育林,对新造林地实行封山护林。封山育林、封山护林应当根据当地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分别采取全封、轮封等方式。封山育林、封山护林应当设立标志。封山面积、界限、时间和方式由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在封育区和封育期内,禁止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移植树木、挖石、取土和其他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活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