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林地使用权或者森林、林木所有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得流转的除外。

林地使用权或者森林、林木所有权流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依法取得的权属证书;

(二)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三)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

(四)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五)依法办理权属证书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