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林地使用权或者森林、林木所有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得流转的除外。林地使用权或者森林、林木所有权流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依法取得的权属证书;(二)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三)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四)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五)依法办理权属证书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