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改变国家所有的林地使用权或者集体所有的林地权属,但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原林地使用者或者所有者支付有关补偿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