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条有效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发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林业生产。林地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