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和上报年度献血方案,保证年度用血计划落实;(二)负责医疗机构用血和应急采血管理工作;(三)负责血液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四)负责献血事业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五)开展献血的宣传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血站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