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献血规划和年度献血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献血工作;(三)保障献血工作必须的经费;(四)开展献血工作的宣传教育;(五)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完成献血计划情况;(六)奖励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