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第三条有效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包括暂住的外地人员)自愿无偿献血。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