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包括暂住的外地人员)自愿无偿献血。

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