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不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