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