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三)违反物业管理投诉处理规定的;(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及时作出处理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