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