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