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时间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物业交付使用书面报告和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