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采取具体防范措施,并立即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