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