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