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已修改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经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一)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二)业主自愿捐赠;(三)其他合法方式。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