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五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