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经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一)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二)业主自愿捐赠;

(三)其他合法方式。

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