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督促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二)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人数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辞职、离职,或者两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辞职、离职;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