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九条有效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