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包括使用地方留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下同)出资勘查或者合作勘查的,合同约定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