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不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施工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