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