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擅自收购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矿产品,擅自收购和销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