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三十条有效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可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施工,不得随意丢弃矿产资源。禁止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