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三十一条有效收购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出售的矿产品,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要求出售者出示采矿许可证;无采矿许可证的,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