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二十八条有效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发证机关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审批完毕。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