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二十七条有效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变更前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六)变更生产规模的。变更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