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十三条有效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格。探矿权人不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应当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进行地质勘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