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砍伐、擅自移植、损坏古树名木和风景林木的,由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